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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

更新時間:2024-11-11 11:01 來源:膠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閱讀:1756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1月7日印發《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其中主要修訂內容有:(一)增加了《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作為應急預案編制依據。(二)將預警發布時間由提前24小時以上調整為提前48 小時以上。(三)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對于細顆粒物(PM2.5)、臭氧(O3)、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四)增加了應急期間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控要求,優化了揚塵源道路清掃保潔部分內容;相應調整了市公安局職責。

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山東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適用于膠州市行政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的應急工作。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有關規定積極應對。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預案體系

 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鎮(街道、功能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政府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企業編制的“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對生產工藝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

 市政府有關部門專項實施方案應細化各項措施,落實到具體的單位和事項,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等應急減排措施的監管力度。

1.5工作原則

 積極預防,加強應急;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監控,及時響應;信息公開,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統籌兼顧。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

 市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辦公室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副主任、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融媒體中心、市教育和體育局、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衛生健康局、市住房服務保障中心、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市氣象局、市供電公司及各鎮(街道、功能區)分管負責人組成。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包括預報預警組、污染控制組、醫療防護組、宣傳報道組、督導檢查組。各鎮(街道、功能區)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推動工作落實。

2.2機構職責

 2.2.1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承擔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的決策。向青島市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及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承擔青島市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組織落實膠州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傳達膠州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負責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收集、匯總、分析應急工作信息,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送工作;負責根據青島市發布的預警信息和應急響應的通知,下達膠州市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通知。

 2.2.3預報預警組由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市氣象局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對空氣質量的預報預警工作,根據青島市氣象信息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結果,及時轉發空氣質量狀況。

2.2.4污染控制組分為工業源控制組、移動源控制組、揚塵源控制組。

 (1)工業源控制組由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牽頭,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各鎮(街道、功能區)、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制定應急響應限排、限產、停產企業名單并監督實施。

 (2)移動源控制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組成。負責落實重型柴油貨車禁行措施;加強冒黑煙車輛查處;負責運輸車輛監管,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力度。

 (3)揚塵源控制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服務保障中心、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分別牽頭,各鎮(街道、功能區)組成。負責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施工、綠化施工、建筑垃圾運輸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負責停止或減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等室外施工作業、建筑垃圾運輸、建筑工地噴涂粉刷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措施的落實;負責道路清掃保潔、灑水抑塵措施的落實;負責渣土運輸撒漏及城區露天焚燒落葉、垃圾等違法行為查處。

 2.2.5醫療防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局、市教育和體育局組成。負責組織落實衛生系統應急保障工作,組織醫療機構做好敏感人群醫療救治,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相關知識的宣傳等工作;組織中小學及幼兒園健康防護工作。

 2.2.6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融媒體中心、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組成。負責組織、協調社會信息發布和重污染天氣新聞報道,正面引導輿論,關注輿情動態,做好網絡輿情處置,開展建議性減排措施的宣傳。

 2.2.7督導檢查組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組成。啟動響應時,各成員單位派出督查組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做好24小時應急值守工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派出督查組對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抽查。

 2.2.8市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修訂完善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轄區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工作。

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表詳見附件。

3預警預報

3.1風險評估

 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因此,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指標。

 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重污染天氣預警由低到高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3城市預警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接到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轉發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3.4預警解除與調整

根據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通知要求,及時解除預警或調整預警級別。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預警等級和應急響應級別,啟動相同級別的應急響應。

 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2應急響應啟動

根據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令,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相同級別的應急響應。

4.3總體減排要求

4.3.1動態修訂應急減排清單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各鎮(街道、功能區)、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國家、省、青島市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減排清單,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各鎮(街道、功能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

4.3.2應急減排比例

 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可根據自身實際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不應低于20%、40%和60%。污染物減排目標要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

4.4應急響應措施

 4.4.1科學編制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各鎮(街道、功能區)、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減排清單,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干洗店、汽修廠、餐飲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

 4.4.2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會運行,引導企業自覺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環保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及其補充說明,持續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應不低于《指南》要求。規范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平公正公開。重點用車企業應當在車輛出入口安裝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并保存一定時長監控數據。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原則上,對于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及時上報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及時上報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于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采取停限產措施。

 4.4.3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生產工序不可中斷,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企業,需要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統,并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4.4.4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要提醒企業自覺在污染防治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時,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 必須批準后方可實施。在監督檢查過程中, 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 堅決防止施行強制措施產生安全隱患。

4.4.5各級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Ⅲ級(黃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市教育和體育局根據屬地化原則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目標。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2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未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的施工工地(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在正常保潔基礎上,每日增加城市主干道機掃(濕掃或洗掃)或灑水作業1次,每日增加施工工地進出口周邊市政管轄道路機掃(濕掃或洗掃)或灑水作業共2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圍內進出道路清掃、灑水等保潔作業頻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業面灑水抑塵作業頻次每日增加4次。重點用車企業應當在車輛出入口安裝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區內可采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其他減排措施。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加大公共交通運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目標。全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2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4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在正常保潔基礎上,每日增加城市次干道機掃(濕掃或洗掃)或灑水作業1次;施工工地范圍內進出道路清掃、灑水等保潔作業頻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業面灑水抑塵作業頻次每日再增加2次,總體增加6次。礦山、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

(3)Ⅰ級應急響應措施。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教育和體育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

 目標。全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3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6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周邊市政管轄道路機掃(濕掃或洗掃)和灑水作業頻次每日再增加1次,總體增加3次;施工工地范圍內進出道路清掃、灑水等保潔作業頻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業面灑水抑塵作業頻次每日再增加2次,總體增加8次。依法依規按程序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6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4.7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4.7.1報告時限。接到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后,應當按規定向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4.7.2報告內容和方式。重污染天氣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內容包括預警級別、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續報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的變化情況、應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終報在預警解除后上報,內容包括應急響應終止情況、應急措施效果評估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重污染天氣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形式報送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書面報告。

 4.7.3續報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的變化情況、應急措施的實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各成員單位在應急響應期間進行日報告,每次應急響應終止后2個工作日內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應急響應終止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總結、評估,必要時組織專家咨詢組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包括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等。各成員單位每年對負責的專項實施方案減排措施和減排清單進行評估。應急響應日報告和總結評估報告由各成員單位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匯總后報青島市應急指揮部。

 4.7.4各成員單位每年3月底前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3月底前報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5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

 進一步完善各部門單位、鎮(街道、功能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措施,強化責任擔當,建立、完善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5.2經費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氣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以及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3物資保障

 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5.4信息聯絡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各成員單位之間應保持信息快速傳輸;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和市氣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網絡,保證數據快速、及時傳遞;建立應急組織機構通訊錄,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按照公務用車要求,切實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公務用車的保障工作。

6信息發布

6.1應急預案發布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國家、省和青島市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修訂應急預案(方案)或調整應急減排清單的鎮(街道、功能區)及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國家、省和青島市規定的時間完成并向社會公布。

6.2預警信息發布

 6.2.1發布內容。預警期間信息發布內容要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時間、污染程度、潛在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

 6.2.2發布形式。預警信息發布后,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6.2.3發布組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根據青島市應急指揮部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內容進行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進行信息發布,并對發布的信息負責;宣傳部門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導協調下做好新聞宣傳,重要信息發布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領導審核后對外發布;市委網信辦負責輿情引導處置。

 6.2.4發布時間。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期間,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7應急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原則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后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8預案管理

8.1預案宣傳

 宣傳報道組和各鎮(街道、功能區)應充分利用政務新媒體、電視、廣播等網絡及新聞媒體,加強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等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密切關注輿論,及時積極正面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動員社會參與,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8.2預案培訓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對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進行培訓,確保應急時監督執法到位;相關企事業單位對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進行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8.3預案備案

本預案向青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備案。

各成員單位要制定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備案。

 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備案。

8.4預案修訂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責任追究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將加大對成員單位的督察力度,對重污染應急響應情況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有關單位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環保績效降級處理或移出保障類清單。

10附則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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